一、宁德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法律依据是什么
《物权法》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宁德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受理条件有哪些
1、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3、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4、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三、宁德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人根据申请登记事项,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行为。
2.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依法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询问登记事项、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出具一次性《补充材料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3.审核
对受理申请材料,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对于在登记审核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全材料,补全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
4.登簿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
5.核发
缮印,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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