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盐城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怎么走
1、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或下设管理部提出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或下设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或下设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或下设管理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二、盐城公积金提取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七)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八)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或回乡务农的;
(九)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五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职工户口迁出盐城或非盐城户口职工离开盐城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
已婚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未婚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