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州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需要什么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5?*营业执照
二、福州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4日,国务院第656号令)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八十七条: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转让合同;
(二)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其他必要材料。
4、《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1996年8月9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9日,第3次修正)
第九条:房地产权属登记包括:
(一)?新建房屋的权属登记;
(二)?买卖、继承、析产、分割、赠与、交换的权属登记;
(三)?翻建、扩建、改建的权属登记;
(四)?抵押权等他项权的登记;
(五)?需要注销登记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登记的。
第十一条: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权利人应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提交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属契证、变更或灭失的证明文书,其中:
(一)新建房屋的须提交土地使用证件或土地使用权来源的合法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单位尚须提交项目批文、房屋竣工平面图、竣工验收报告;
(二)?购买房屋的须提交原房地产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购买合同和交款凭证;
(三)?购买被没收房屋的,须提交有权机关的处理文书和交款凭证;
(四)?继承房屋的须提交原房地产权证书、继承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五)?析产、分割房屋的须提交原房地产权证书和析产、分割协议书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赠与房屋的须提交原房地产权证书,赠与、遗赠的公证文书;
(七)?交换房屋的须提交交换双方的房地产权证书、交换房屋协议书等;
(八)?翻建、改建和扩建房屋的须提交原房地产权证书和建设许可证件;
(九)倒塌、拆除、焚毁房屋的须提交原房地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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